|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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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按申請文件所載鈾、釷重量累計,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未滿一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一萬公斤以上未滿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萬公斤以上未滿二十萬公斤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萬元。 四、二十萬公斤以上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於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第一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 | 第七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於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原料者,前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 |
一、為配合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之申請許可審查費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核子原料過境申請案,船舶載運八氧化三鈾(U3O8)核子原料過境港口,每航次約15萬至30萬公斤,與醋酸鈾醯、硝酸鈾醯及氧化鈾等幾十公克少量申請案,均收取相同審查費,經檢討與實際審查所支出額度不符比例原則,為反映實際管制成本爰以調整收費。
三、茲因主管機關審查核子原料之過境、轉口須投入相當人力,為反映實際管制成本,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審酌行政規費之直接成本及間接費用,審查費依申請文件所載之鈾、釷重量累計,分為四級收費,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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