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條文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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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指派或僱用領有英語、日語、其他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之導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第二十三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之導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鑒於國外來臺旅遊市場發展,我國少數語言導遊人數供需嚴重失衡,考量熟悉少數語言之人才來源有限,而該等來臺之少數語言觀光旅客旅遊團體性質與英語、日語市場有別,爰本條第一項配合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將導遊人員執業證區分為英語、日語、其他外語、華語。
第五十六條 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本條所引用該條例第五十五條之項次變更,爰修正其依據該條之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