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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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一、為使無障礙網頁符合身心障礙者需要,增訂第四項各機關(構)辦理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第六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為使無障礙網頁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修正設站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所屬機關(構)之資訊服務網站負有通知設站機關(構)改正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