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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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
一、為使無障礙網頁符合身心障礙者需要,增訂第四項各機關(構)辦理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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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
為使無障礙網頁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修正設站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所屬機關(構)之資訊服務網站負有通知設站機關(構)改正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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