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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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各課室及水庫(壩、堰)管理中心如下: 一、水文課。 二、計畫課。 三、工務課。 四、品管課。 五、資產課。 六、經管課。 七、養護課。 八、鯉魚潭水庫管理中心。 九、石岡壩管理中心。 十、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一、湖山水庫管理中心。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 | 第三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各課室及水庫(壩、堰)管理中心如下: 一、水文課。 二、計畫課。 三、工務課。 四、品管課。 五、資產課。 六、經管課。 七、養護課。 八、鯉魚潭水庫管理中心。 九、石岡壩管理中心。 十、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一、秘書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
一、「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所轄管湖山水庫預定一百零四年十二月正式運作,因應業務管理所需,有增設湖山水庫管理中心必要,爰修正增列第十一款。
二、原第十一款以下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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