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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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所發行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者,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規模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 第七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所發行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者,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規模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五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四分之一。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二、依現行條文規定,本準備金投資國內基金,係以當月符合篩選標準可投資之標的均為近月表現較佳之基金;然金融市場變化莫測,產業類股輪動快速,倘若市場反轉時,原可投資之基金往往次月即未能符合投資標準,致產生高檔套牢無法逢低攤平之現象。爰為擴增本準備金投資國內基金可投資標的,增加操作彈性,以提升運用收益,乃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放寬投資限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現行條文係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而修正,本次依體例修正為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