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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吳育昇
連署人
蘇清泉
田秋堇
劉建國
陳歐珀
徐少萍
蕭美琴
顏寬恒
羅明才
曾巨威
張嘉郡
陳根德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淑華
周倪安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