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工廠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吳育昇
顏寬恒
連署人
蘇清泉
田秋堇
劉建國
陳歐珀
徐少萍
蕭美琴
羅明才
曾巨威
張嘉郡
陳根德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淑華
周倪安
李鴻鈞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工廠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十二週,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三十七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