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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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
依典試法規定,修正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並依據現行立法體例,刪除第二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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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各種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庫試題或另行命擬試題。 | 第二條 各種國家考試,典(主)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庫試題或另行命擬試題。 |
典試法已刪除主試委員會相關文字,本條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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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成立各科目題庫小組為之。 | 第三條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者成立題庫小組為之,並得視需要設常設題庫小組。 |
一、典試法已刪除主試委員相關文字,本條配合修正。
二、考量題庫小組委員在實務上不會因命題、審查任務完成而立即解散,另需配合考試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足時,隨時整編增補試題,或為試題疑義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其運作方式與常設題庫小組並無明顯不同,爰配合實務狀況,將二者整合為一,刪除常設題庫小組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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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 第四條 (第一項)各科目題庫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各科目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均不得少於三人。 (第二項)各常設題庫小組,視需要分別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科目召集人每科目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改聘時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第三項)前二項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
一、配合前條修正內容,刪除第二項及第四項常設題庫小組組成、委員聘期及職責規定。另考量實務上如建置同一科目跨等級、跨領域或同一類科跨科目之題庫試題時,部分學科需有總召集人或副總召集人負責綜理、協調或統合題庫建置事宜,爰保留原常設題庫小組中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之職務,以利彈性符應作業需求。
二、考量題庫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題庫委員角色功能是隨著試題而存續,只要該委員的題庫試題尚在使用中,就具有題庫委員的身分,並負有相關的責任與義務,而各科目試題存續時間常因抽審試題或學科發展而有不同,所以很難明定一體適用的聘期,因此題庫小組委員聘期不予明定。惟絕大多數題庫小組委員均有認知,建置題庫為任務型導向工作,命題審題工作完成,基礎任務即告一段落,但爾後仍有釋復題庫試題疑義之責任,爰本條修正條文雖刪除聘期之規定,並不致引發終身遴聘或責任義務不明之疑慮。
三、為使條文內容精簡明確,將題庫小組委員職責之規定,移列第五條予以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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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題庫小組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總召集人: (一)綜理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二)主持題庫小組會議。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五)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二、副總召集人: (一)襄助總召集人。 (二)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三、科目召集人: (一)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二)主持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三)推薦本科目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四)主持、分配及參與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五)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命題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五、審查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審查事項。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得視科目需要,兼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 第四條 (第四項)常設題庫小組成員之職責如下: 一、總召集人: (一)綜理常設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二)主持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三)參與常設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或審查。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五)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二、副總召集人: (一)襄助總召集人。 (二)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三)參與常設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或審查。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三、科目召集人: (一)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二)主持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三)擬提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四)主持、分配或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五)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命題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五、審查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審查。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第五項)各科目題庫小組成員之職責,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
一、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題庫小組委員職責之規定,移列本條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定第五款第四目。考量題庫試題審查過程中,若因部分單元試題淘汰率較高,須補充若干試題以補強其架構,或題庫審查竣事後,檢視題庫全貌,須再補充若干即時、新穎、重要之試題內容,俾更提升題庫整體之品質;基於審查委員原即具有命題委員資格與命題能力,爰配合實務作業之特殊需求,視科目需要,審查委員除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審查事項之主要職責外,可兼任命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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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各種考試使用題庫試題之科目,其題庫試題數量,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三倍;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六倍。 各科目題庫建置,對於考選部已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應參照命題及審查;考選部未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由題庫小組委員衡酌所欲測量之知能,訂定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據以辦理命題、審查作業。 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 第五條 各科目題庫試題之數量,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十倍;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五倍。 各科目題庫用途及其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範圍、單元之擬定由各組命題委員或會同審查委員商定之。 命題委員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題庫建置目的在於發展優質試題,而非僅數量之增加,基於下列因素,修正題庫試題數量之規定:
(一)現行條文規定題庫試題數量之限制,係考量考試科目使用題庫試題時能足敷選題需要,爰題庫試題須經常保持一定之數量。茲以以往題庫科目多以單元編號保管,各項考試抽選試題時可能因部分單元題數不足、內容失衡或所餘試題冷僻艱深,難以抽選合宜試題,為免影響考試信度與效度,故有題庫應備存大量試題之要求。惟近年建立題庫已致力推動試題配套作業,每套試題單元比例分布較為完整,且命題範圍、難易度差別不大,不致因降低題庫試題數量而影響試題品質。
(二)為更加強提升評閱試卷之公平性,近年國家考試題型有逐步朝向混合式題型及測驗式題型發展之趨勢。現行條文關於題庫試題數量之規定,係於九十二年修正訂定,當時題庫測驗式試題符合規定數量者為一百零五科,現行題庫測驗式試題已達三百零九科,鑑於測驗式試題命題難度高,如題庫須經常維持龐大數量,命題、審查作業之負擔均十分沉重,難以持續建置品質優良之題庫。
(三)題庫試題大量建置後,常因試題雷同及過於冷僻,而降低使用價值,且多數試題又因未能及時使用而過時,須另行辦理整編作業,以維持試題內容合宜性,額外增加題庫建置成本。
(四)配合考選新制,部分新建題庫科目試題,如情境題、綜合實例題等,應依據考試使用結果,逐步漸進確認命題方向及穩定試題難易度,如囿於現行規定,導致一開始新建題庫即須大量命題,反增加題庫委員命審題負擔,延宕建置時程,對於考試信效度的維持恐產生不利影響。
(五)目前國家考試應試科目考後即公布試題,造成優質試題無法重複使用及累積成長不易。又考選業務基金入不敷出及公務預算逐年刪減,題庫建置作業面臨經費不足及無法兼顧量大質優之困境。
三、配合公布各項考試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政策,明定應參據命題大綱、參考用書建置題庫;未公布命題大綱之科目,則授權題庫委員合議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據以辦理命題、審查作業。
四、依據典試法、命題規則規定,增列命題委員命擬申論式題庫試題應附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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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 各種國家考試未獲選用之非題庫試題,得經審查後納入題庫。 | 第六條 考選部得邀請各職業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職業公會、專業團體推薦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提供試題,或自行蒐集有關資料,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 提供試題人員提供試題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典試法第十八條明定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其範圍已涵蓋現行條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內容,並配合上開典試法之規定訂定。
三、另增列未獲各種國家考試選用之非題庫試題,經審查後亦得作為題庫多元化試題來源之一,且為提升作業效能,實務上將審慎篩選相關試題來源,試題形式須具備標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完整,且無重大瑕疵等要件,始提供題庫小組委員審查。
四、目前仍以自建題庫試題為主,未來如配合國家考試及測驗環境之演進而有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之需求時,將加以審慎評估後,再據以修正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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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準用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度、答案、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等各項為之。 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簽准後予以銷毀。 | 第七條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依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答案等各項為之。 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予銷毀。 |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典試法、命題規則明定委員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以供閱卷委員評閱之參考,爰題庫申論式試題審查項目亦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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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題庫試題應設定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屬性,並視實際需要,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題庫依科目編製成套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選之。 題庫依單元編號保管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以備偶發事件發生時使用。 | 第八條 題庫試題應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以電腦儲存題庫試題時,應就題庫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設定為屬性,供抽審試題之參據。 題庫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以備偶發事件發生時使用。 |
一、條次變更。
二、典試法已刪除主試委員相關文字,本條配合修正。
三、無論是電子試題或紙本試題,題庫試題均有相關屬性欄位之規定,爰依實務作業情形整合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據實務作業情形,編製成套之試題例來均由典試委員長抽選套號使用,不作實質審查。又考量若典試委員長有特殊事由無法親自辦理抽選作業時,則得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選之,爰配合題庫試題保管方式不同,將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之試題,於供考試使用時之抽選及抽審作業分別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俾資完備、周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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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題庫小組委員得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 | 第九條 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考選部得遴聘學者專家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專案審議後擇優納入題庫。 |
一、條次變更。
二、對於經考試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含題庫試題及非題庫試題),現行規定經專案審議後即可納入題庫重複使用,此次修正文字,明定應由題庫小組委員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俾臻明確。
三、另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對於未公布試題答案之測驗式考畢試題,題庫小組委員亦得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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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題庫庫房應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並採門禁安全系統管制人員進出,進出庫房人員及時間應予以記錄。 建置題庫試題之安全管制作業情形應記錄備查。 | 第十條 題庫庫房採電腦刷卡管制方式,並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進出庫房應刷卡並於電腦登錄進出庫房人員及其事由、時間。 以電腦處理題庫試題時,應將安全管制作業情形記錄備查。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題庫庫房及題庫建置作業之安全管制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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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應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 第十一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考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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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 第十二條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應依典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題庫小組與常設題庫小組之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召集人或科目召集人、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典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實務作法,均告知題庫小組委員應負告知及保密義務,並另請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協定;配合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相關規範之條文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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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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