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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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四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五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三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六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
因應組織改造後陸續推動所得稅各項稅制、稅政改革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基於業務考量,調整所得稅組增設一科,並減少財產稅組一科,配合修正第一、三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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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六、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七、賦稅法規之整理、彙編。 八、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 | 第十條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七、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八、賦稅法規之整理、彙編。 九、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 |
配合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業務移至秘書室辦理,爰刪除第五款,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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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移入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之業務,爰增列第四款,,
其餘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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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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