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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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管;其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者,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第四十六條 女子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女子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前項無志願服後備役人員,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管,其退伍歸鄉後始志願服後備役者,不再接受辦理。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女性軍官、士官依志願服預備役,爰將第一項「女子」文字修正為「女性軍官、士官」,以資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為符該條例廣拓人力來源及回應退後人員需求之立法意旨,爰刪除第二項退伍歸鄉後不再接受辦理志願服後備役者之規定。並為使實務運作有所遵循,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八條規定,增訂未志願服後備役女性軍官、士官,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及服後備役等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