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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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刪除) | 第六條 研究中心設學諮會,由院長遴聘之委員九至十九人組織之,均為無給職。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研究中心學諮會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委員領域範圍依研究中心下轄各專題中心及研究計畫之性質需要,由院長核定之。 |
一、本條刪除。
二、茲因本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十九條第一項增列本院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之法源依據,且原條文第二項已授權另定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是本條規範事項應改納入本院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規範,俾免與本院組織法授權規定不符,爰將本條刪除,並保留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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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院研究中心與研究所(處)從事之研究計畫性質相關者,由各該單位合作研辦之。 研究中心編制內合聘研究人員之升等、續聘及學術研究績效評核,由支薪之單位辦理。 | 第十一條 本院研究中心與研究所(處)從事之研究計畫性質相關者,由各該單位合作研辦之。 研究中心編制內合聘研究人員之升等、續聘及考績,由支薪之單位辦理。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已由原辦理考績改辦理學術研究績效評核,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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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刪除) | 第十八條 前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已對各機關職務職系之適用有明確規範,毋庸於本規程明定,爰將本條規定刪除,並保留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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