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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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下: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由所(處)務會議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聘審要點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升等為副研究員時評審成績特優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長聘,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其聘審依原規定辦理,但通過升等者,同時取得長聘,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三、副研究員之第一次及第二次聘期各為五年,第三次以後各為三年;在每次聘期屆滿前,應依聘審要點辦理續聘。但於續聘或新聘時評審成績特優者,或已獲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長聘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其聘審依原規定辦理,但應於第一次聘期五年內通過升等或長聘。審查通過者,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四、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五、特聘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六、年滿六十五歲之本院院士,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七、獲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不受年齡之限制,其聘期由院長提請本院院務會議決定之。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由本院院務會議另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研究人員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或第一項第二款助研究員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或第一項第三款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未於第一次聘期五年內通過升等或長聘者,得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或辦理資遣。延聘期間不得辦理升等或續聘,延聘期滿後,不得辦理資遣。 | 第十三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下: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由所(處)務會議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聘審要點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升等為副研究員時評審成績特優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長聘,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助研究員,其聘審依原規定辦理,但通過升等者,同時取得長聘,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三、副研究員之第一次及第二次聘期各為五年,第三次以後各為三年;在每次聘期屆滿前,應依聘審要點辦理續聘。但於續聘或新聘時評審成績特優者,或已獲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長聘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其聘審依原規定辦理,但應於第一次聘期五年內通過升等或長聘。審查通過者,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四、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五、特聘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六、年滿六十五歲之本院院士,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七、獲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不受年齡之限制,其聘期由院長提請本院院務會議決定之。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由本院院務會議另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研究人員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或第一項第二款助研究員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或第一項第三款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未於第一次聘期五年內通過升等或長聘者,得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或辦理資遣。資遣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延聘期間不得辦理升等或續聘,延聘期滿後,不得辦理資遣。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退休、撫卹係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規定辦理,資遣給與標準係比照公立學校教師之相關規範辦理。
三、查公立學校教師之資遣,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一條規定適用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關於資遣之規定辦理,其資遣給與適用原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原資遣辦法)。是以,本條第二項原參考上開規定,訂有研究人員聘期屆滿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其資遣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
四、次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按:將資遣之條件、程序及給與標準等納入規範)、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同日刪除及原資遣辦法同日廢止生效,本院於一○○年十一月九日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研究人員聘期屆滿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其資遣得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
五、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尚未配合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完成修法,實務教育部以解釋方式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資遣給與仍依原資遣給與辦法計算,因此目前教師資遣有關年資畸零數之給與標準優於公務人員,以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退休係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辦理,為期渠等之一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權益衡平,現行實務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資遣給與標準係參照教育部函釋辦理,爰本條第二項有關「資遣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之規定應予修正。
六、又配合本規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增訂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法源依據,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資遣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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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研究技師任職年滿六十五歲,經依法同意延長服務者,聘期均為一年。 | 第十四條 研究員、特聘研究員任職年滿六十五歲,經依法同意延長服務者,聘期均為一年。 |
一、本條增列研究技師延長服務聘期規定。
二、依現行本院研究員及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資深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研究技師得辦理延長服務,惟延長服務時聘期應如何處理,尚乏法規規範,爰將本條所列對象增列研究技師,俾期法制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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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刪除) | 第二十條 前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已對各機關職務職系之適用有明確規範,毋庸於本規程明定,爰將本條規定刪除,並保留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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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及研究獎助費等級,由本院另定之。其退休、資遣及撫卹分別準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各研究所(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二十六條 各研究所(處)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職務等級及研究獎助費等級,由本院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本院係屬學術研究機關,現行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退休、撫卹案件,係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辦理,資遣給與標準亦比照公立學校教師之相關規範辦理,為期明確,爰增列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三、第二項前段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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