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刑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之沒收相關規定,除組織犯罪條例第七條外,不再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為使本次刑法修正後,相關特別法得有因應配合修正之緩衝時程,爰增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規定。至本次刑法修正後獨立宣告沒收之新舊法適用,另修訂於刑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以為明確。 三、因刑法已經整體修正沒收之規定,無論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價額之追徵、估算、義務沒收與過苛調節條款等,已經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據此,早於此次刑法沒收規定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的沒收相關規定,除具有「特別擴大沒收」性質之組織犯罪條例第七條關於組織財產之沒收規定外,其餘特別法之沒收實體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故本施行法明文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刑法沒收規定施行日後,不再適用其他法律之沒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