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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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將中低收入戶及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的範圍。
二、我國教育朝向普及化及公共化之後,具有學生身分之我國國民就學時間延長,加上大專院校早已取消博碩士生助學金,學生實屬經濟弱勢之一環,故相關票價優惠措施應予以立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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