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簡東明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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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行政院提案: 本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簡東明等24人提案: 文化園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鄭天財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委員簡東明等24人提案: 本園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委員鄭天財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九、國際南島民族之文化交流。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照委員鄭天財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簡東明等24人提案: 本園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一、照委員鄭天財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委員鄭天財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中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簡東明等24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園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簡東明等24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