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變更、撤銷、廢止、停用、申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變更、撤銷、廢止、停用、申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為有效防海洋污染,並整合相關管理,將「以管線排放海洋者」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其相關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海洋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