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玉欣
楊玉欣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薛凌
薛凌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昇
吳育昇
徐志榮
徐志榮
張嘉郡
張嘉郡
許淑華
許淑華
陳根德
陳根德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明定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在缺乏法源下補助數額難與物價連動而脫離現實。 二、我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年間存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而補助金持平,實際上則代表弱勢族群生活水平惡化。 三、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期待透過完臻法制,落實社會救助法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