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林郁方
林郁方
李應元
李應元
楊玉欣
楊玉欣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集協商。召集協商後逾十五日無法達成共識者,如有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之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一、現行條文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但實務上,各黨往往先將議案冷凍擱置一個月,使後續處理遙遙無期。爰此,修改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要求交付協商之議案必須於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黨團協商會議。此乃強制要求黨團履行協商之義務。 二、協商期屆滿仍無共識則有可能無限期延宕議事,故增列若有黨團或出席委員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以落實國會民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