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徐少萍
徐少萍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林郁方
林郁方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淑華
許淑華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未能提供普及管道供人民了解國會運作,亦未充分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有權利監督公共事務的初衷,顯非妥適。 二、陽光透明國會不僅是民主政治所應肯認的價值,也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日趨成熟所應積極並具體落實的制度。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議事透明化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