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
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之類型、程序及收費標準。
二、本標準所稱之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包含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類型,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經成本分析計算,規定不同技術服務收取費額。 |
| 第三條 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附表一)。 |
規定申請者繳費時點;另為因應申請案件有加速處理之必要者,訂定速件處理之收費規定。 |
| 第四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
依申請者之需求,額外提供郵寄、廢棄物清理、或複製為光碟之耗材等其他加選服務及相關收費規定。 |
| 第五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
關於儲存媒體因毀損致無法全部完成轉置(製),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並排除檢查階段發現毀損者。 |
| 第六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收費標準將定期檢討。 |
|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