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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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深山。 二、孤島。 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前二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 第四十九條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 一、深山。 二、孤島。 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 前項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
一、增列第二項明定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華郵政公司得公告不按址投遞,以維護相關人員安全。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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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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