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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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服務照顧處,分四科辦事。 三、就養養護處,分三科辦事。 四、就學就業處,分四科辦事。 五、就醫保健處,分三科辦事。 六、事業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退除給付處,分三科辦事。 八、行政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統計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服務照顧處,分五科辦事。 三、就養養護處,分三科辦事。 四、就學就業處,分三科辦事。 五、就醫保健處,分三科辦事。 六、事業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退除給付處,分三科辦事。 八、行政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統計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本會為配合募兵制政策之推動,考量未來輔導、服務對象將產生結構性變化,施政重點落於屆退之官兵及甫自軍中退役之青壯榮民,致有調整本會就學就業處掌理事項之必要,於維持四十四個科總編制數原則下,修正第二款及第四款,由服務照顧處減列一科,移至就學就業處,並置重點於就學、就業、職業訓練相關政策之規劃與資源整合及運用,使輔導渠等於退役後順利就業,有效運用人力,提升國家整體生產力及競爭力。
第九條 就學就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職業訓練人力調查、管制、考核、聯繫、服務及整體運用之規劃。 四、退除役官兵就業市場之資料蒐集、分析運用與就業管道拓展、聯繫及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規劃與資源整合之協調、管理、運用及督考。 六、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協助。 七、所屬訓練機構職業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編審。 八、所屬服務機構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就業服務中心之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事項。 第九條 就學就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人力調查、管制、考核及整體運用之規劃。 四、退除役官兵在學之聯繫及服務。 五、退除役官兵民營企業就業管道拓展、聯繫及協調。 六、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協助。 七、所屬訓練機構職業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編審。 八、所屬服務機構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就業服務中心之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事項。
一、本會為推動募兵制政策,規劃志願役官兵退後相關之就學、就業、職訓等輔導作為,以妥善之措施,保障其退役後權益,增加招募誘因及留營意願,以發揮吸引青年從軍與長留久任之效應。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就學就業處增設就業資源規劃科,負責規劃相關政策,瞭解退除役官兵就業市場趨勢,有效整合運用資源及拓展通路,提供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多元之就學、就業及職訓管道,豐富職涯發展,取得就業競爭力。 二、現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現行第四款之掌理事項,得依修正條文第三款執行,爰予刪除。 四、現行第五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順利推展退除役官兵就業,強化就業安置規劃及資源整合,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