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研發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修正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研發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鼓勵研究發展及技術人才,確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權益,健全相關行政管理制度運作,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鼓勵研究發展人才,確保研發替代役役男權益及健全相關行政管理制度運作,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研發替代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為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將產業訓儲替代役相關收支、保管及運用納入本基金,爰予修正。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二款增訂產業訓儲費收入為本基金來源,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與運作等行政及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 度執行與運作等行政及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增訂產業訓儲替代役相關支出為本基金用途,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之二規定之修正,第二款刪除「軍事」二字。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第一項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名稱,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十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施行,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配合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