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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嘉辰
連署人
楊應雄
張慶忠
邱文彥
顏寬恒
蘇清泉
鄭汝芬
林滄敏
陳超明
孫大千
楊瓊瓔
黃昭順
陳根德
王進士
蔡正元
翁重鈞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之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執票人並應出具權利證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增訂第二項,聲請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之本票須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並應檢附債權債務關係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