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嘉辰
盧嘉辰
連署人
楊應雄
楊應雄
張慶忠
張慶忠
邱文彥
邱文彥
顏寬恒
顏寬恒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滄敏
林滄敏
陳超明
陳超明
孫大千
孫大千
楊瓊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根德
陳根德
王進士
王進士
蔡正元
蔡正元
翁重鈞
翁重鈞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之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執票人並應出具權利證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增訂第二項,聲請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之本票須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為限,並應檢附債權債務關係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