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淑華
許淑華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柯建銘
柯建銘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一、花東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入商轉,花東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