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陳碧涵
陳碧涵
鄭汝芬
鄭汝芬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張慶忠
張慶忠
邱文彥
邱文彥
馬文君
馬文君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超明
陳超明
潘維剛
潘維剛
詹滿容
詹滿容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新能源車輛(含燃料電池車、純電動車、增程式電動車、插電式電動車、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 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並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一、為降低對傳統能源依賴以及細懸浮微粒(PM2.5)問題,應促進我國新能源車輛產業發展,成為綠色運輸載具之典範國家。 二、參酌國際發展趨勢,界定新能源車輛範疇包括燃料電池車、純電動車、增程式電動車、插電式電動車、電動機車。 三、為降低消費者購置成本,促進新能源車輛普及化,應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期(103~105年)、電動機車推廣期(103~106年)結束後繼續給予免徵貨物稅優惠,達到鼓勵業者投入及產業價值鏈發展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