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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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3年因性騷擾而遭受裁罰者,平均每一案僅18,856元,約為法定裁罰區間的下限,造成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有加重罰則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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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對於因特定關係而受監督或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者,受害人往往不願或不敢聲張,且其行為較一般性騷擾行為,惡性更為重大,「應」加重其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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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提高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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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提高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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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提高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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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對於因特定關係而受監督或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第一項之行為者,受害人往往不願或不敢聲張,且其行為較一般性騷擾行為,惡性更為重大,參照第二十一條之立法精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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