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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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最高法院分庭設法官五人至七人,以資深一人充庭長,處理該分庭一切事務,並兼民刑事庭審判長,其餘法官分掌民刑審判事件。 第五條 最高法院分庭設推事五人至七人,以資深一人充庭長,處理該分庭一切事務,並兼民刑事庭審判長,其餘推事分掌民刑審判事件。
「推事」之名稱在文意上難使一般民眾與審判工作有合理之聯想,甚至於可能望文生義被解釋為「一推了事」。復以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等,均以「法官」為名。因此,民國七十八年「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布施行後,「司法官」之名稱已將「推事」修正為「法官」。唯現行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中之「推事」至今仍未配合修正,致經常造成民眾之困擾與誤解,實影響法律之尊嚴。爰將本條文中之「推事」修正為「法官」,俾使用語與憲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一致,法律之威信得以維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