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周倪安
周倪安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素月
陳素月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但修憲委員會以其委員總額五分之一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二、查現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須有四分之一之立法委員連署,又修憲委員會須由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加一人組成,修正案提出之門檻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均較一般委員會為高,顯見憲法修正案與法律修正案之審查程序有別,以區分憲法與法律位階之不同,惟查其修正動議之提出人數卻仍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使憲法於修憲委員會審查時,僅須3席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即得進行修正,實有降低憲法審查位階之虞,爰提案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有關修憲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應經修憲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