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王惠美
王惠美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國正
林國正
林滄敏
林滄敏
王廷升
王廷升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志榮
徐志榮
蘇清泉
蘇清泉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賴士葆
賴士葆
邱文彥
邱文彥
詹滿容
詹滿容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公保與勞保生育給付均為二個月,提高國保生育給付為二個月可落實各保險間之衡平性,強化身分別或職業別間之公平原則,並落實鼓勵生育之人口政策,將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由一個月提高為二個月月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