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王進士
王進士
徐志榮
徐志榮
詹凱臣
詹凱臣
陳超明
陳超明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詹滿容
詹滿容
陳根德
陳根德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文彥
邱文彥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滄敏
林滄敏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乃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安全而設,爰於其老年生活中不應設有限制或剝奪,惟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致繼續耗用社會管理成本,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四項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