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陳超明
陳超明
陳根德
陳根德
王進士
王進士
徐志榮
徐志榮
詹滿容
詹滿容
鄭汝芬
鄭汝芬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滄敏
林滄敏
邱文彥
邱文彥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玉欣
楊玉欣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