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行為或參與活動,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 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新增第三款。 二、我國軍人享有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忠誠」為軍人的核心價值,且軍人之天職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尊嚴。是故軍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勢必為社會所無法接受;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立即停止上開對象領受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爰此提案修法。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五、行為或參與活動,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新增第五款。 二、我國軍人享有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忠誠」為軍人的核心價值,且軍人之天職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尊嚴。是故軍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勢必為社會所無法接受;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立即停止上開對象領受退除給與、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退役軍人若有此行為皆然,爰此提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