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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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 第十二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
一、行政院檢送本法草案時,於總說明中指出:「各國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近年來多制定法律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賦予學校充分自主性及創新求變機制,以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之精神。」亦即為實施實驗教育,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賦予學校充分自主及創新求變之機制有其必要性。
二、然本法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變相強制實驗學校需服膺現行教育體制,以設立十二年一貫之學校教育為優先考量,不僅未能賦予學校充分自主及創新求變之能力,反而有損各校於課程設計及招生規劃方面之多樣性與自主性。
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基於特定教育理念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實驗教育型態,為使該特定教育理念能充分落實,爰提案刪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以利維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多樣性與自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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