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國書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素月
陳素月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一、修正第二項,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中。 二、新增第三項:明訂前項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之方式選出。 三、原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校務會議當然成員中由於未有「學生代表」之規定,僅於第二項後段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之內容補充之。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爰增列「學生代表」至第二項之當然代表構成中;並增訂第三項,規定前項之「學生代表」須經公開之選舉方式產生,避免校方恣為指定、濫竽充數。
第五十一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準則。 高級中等學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遵循前項準則為之。 前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準則內容應包括名詞定義、學生獎懲規定之範疇、制訂程序、申訴機制等。 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一、現行學生獎懲規定僅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該校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實施,因而產生各種弊端:例如違憲、過時校規仍舊存在,且校方依然據之處罰學生,而教育主管機關卻渾然不知等荒謬情事,時有所聞。 二、為使獎懲規定明確化,避免受校方人治因素影響,爰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訂立準則,並於準則中敘明相關名詞定義、獎懲範疇、制訂程序,以及申訴機制等,以為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