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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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方式產生。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一、修正第二項,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中。
二、新增第三項:明訂前項之學生代表應經公開選舉之方式選出。
三、原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校務會議當然成員中由於未有「學生代表」之規定,僅於第二項後段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之內容補充之。基於「學生是校園構成一份子」之基本概念,爰增列「學生代表」至第二項之當然代表構成中;並增訂第三項,規定前項之「學生代表」須經公開之選舉方式產生,避免校方恣為指定、濫竽充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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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準則。 高級中等學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遵循前項準則為之。 前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準則內容應包括名詞定義、學生獎懲規定之範疇、制訂程序、申訴機制等。 | 第五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一、現行學生獎懲規定僅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該校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實施,因而產生各種弊端:例如違憲、過時校規仍舊存在,且校方依然據之處罰學生,而教育主管機關卻渾然不知等荒謬情事,時有所聞。
二、為使獎懲規定明確化,避免受校方人治因素影響,爰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訂立準則,並於準則中敘明相關名詞定義、獎懲範疇、制訂程序,以及申訴機制等,以為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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