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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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所定課程綱要,分為總綱及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制定以簡要為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應公開為之,並遵循教育社群專業治理、由下而上凝聚共識以及社會充分參與之原則。 |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按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分為總綱以及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規範過密,將有礙現行教科用書「一綱多本」政策中,「多本」之多元呈現,爰要求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制定應以簡要為原則,提供教科用書編撰者,就內容進行專業編撰之空間。
二、查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舊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規範籠統,造成相關單位適用流於恣意之空間。爰要求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研修與審議應符合公開透明、專業治理、由下而上及社會充分參與之原則,避免弊端再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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