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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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第三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一、考量本辦法之目的係蒐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個案決標後契約單價資料,爰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預算單價係考量市場行情、工程需求及特性等因素,並經機關核定,具有統計分析之參考價值,為保留其他加值應用之彈性(如工程決標單價及預算單價之趨勢分析),故將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設計預算部分增訂為第一項第二款。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第三款。此外,作業要點第三點所定「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實務上機關首長僅核定總價,後續並未再依核定底價逐項調整詳細價目表等內容;及「廠商投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因招標採總價決標,各廠商實際投標時於細項單價之估價行為落實程度不一,均較無參考性,故不納入傳輸資料內容。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三項參考作業要點第三點,明定前二項傳輸資料包含之內容。另將「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修正為「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以符實情,並參考作業要點第五點,增訂「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文字。 五、增訂第四項,參考作業要點第三點,明定資源統計表定義。
第四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第四條 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一、為利機關於決標日起三十日之期限內製作契約單價並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且為避免審標爭議,爰將作業要點第七點至第十二點簡化整併,增訂為第一項,機關得規範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之履約事項。另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配合檢討調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期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