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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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 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 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四、傳統藝術發展作業 基金: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國立文化機構為管理機關。 |
茲配合辦理「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增設基金,經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各分基金之名稱及其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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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
配合基金業務需要增列出版收入,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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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
一、配合基金業務需要增列出版支出,以及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爰修正第三款及增列第七款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七款及第八款遞移為第八款及第九款,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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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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