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訴訟閱卷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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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本文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爰配合上開條文酌修文字。
第六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第六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附式一),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承辦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辦書記官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 第十三條 行政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
配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指定閱卷期日之主體為承辦書記官,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十四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第十四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但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第十五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屆期再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
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第十六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格式二)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式二)簽名或蓋章。
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七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如格式三),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第十七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如附式三),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三條 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第二十三條 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
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至第九十條之四,並修正第九十條條文,就法庭錄音及其內容之交付等事項已有完整規範,且其有關聲請人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期間、程序及救濟方式,與本規則之規定有所不同。為免法規適用上產生扞格,爰刪除現行有關聲請人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及但書規定。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者,應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及依該法第九十條之三規定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