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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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十五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四十五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院提案:
一、鑒於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罰則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之行為較上開違法行為危害更大,為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提高其罰金額度。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蔣乃辛等19人提案:
有鑑於農藥管理法於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已將「偽農藥」之處罰修正為併科罰金並提高額度,但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之行為較上開違法行為危害更大卻未同時修正,顯有疏漏。為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食用安全,應相應提高違法程度較高之禁用農藥違規行為罰責,爰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與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及其過失犯之罰則。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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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十六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六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院提案:
鑒於第一項所定併科罰金額度,與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併科之罰金額度相同,惟該等有關偽農藥違法行為之處罰業由「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有效遏阻違法情事,以確保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爰相應提高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罰金額度。
委員蔣乃辛等19人提案:
說明同第四十五條。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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