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詹滿容
詹滿容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添財
許添財
孫大千
孫大千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隨時代更迭,民眾投資、防弊觀念成熟,開放民眾請領一次退休金的呼聲漸起,對於民眾短期退休金規劃不當之疑慮,政府應以各項管道進行宣導,呼籲民眾審慎規劃,若無於法律中規劃請領一次退休金之規範,恐失去退休金之運用彈性,長期而言,也不利於退休人士進行投資理財。爰修正第一項增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之勞工,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 二、為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方式明確,並避免經核付後一再變更請領方式,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退休金請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