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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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一、隨時代更迭,民眾投資、防弊觀念成熟,開放民眾請領一次退休金的呼聲漸起,對於民眾短期退休金規劃不當之疑慮,政府應以各項管道進行宣導,呼籲民眾審慎規劃,若無於法律中規劃請領一次退休金之規範,恐失去退休金之運用彈性,長期而言,也不利於退休人士進行投資理財。爰修正第一項增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之勞工,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
二、為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方式明確,並避免經核付後一再變更請領方式,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退休金請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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