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廖正井
廖正井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按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然該條例設置當初雖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但隨著時空環境改變,退休勞工對於退休金之運用已有相當經驗與理性,政府應放寬勞工請領條件,比照勞保條例讓退休勞工可自主選擇一次給付或月退休金,爰修訂第一項規定,放寬勞工退休金請領條件,讓勞工可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