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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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按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然該條例設置當初雖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但隨著時空環境改變,退休勞工對於退休金之運用已有相當經驗與理性,政府應放寬勞工請領條件,比照勞保條例讓退休勞工可自主選擇一次給付或月退休金,爰修訂第一項規定,放寬勞工退休金請領條件,讓勞工可自主選擇請領一次金或月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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