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根德
陳根德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瓊瓔
楊瓊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按現行國民年金法其生育給付僅一個月,然經查,同為社會保險之公教人員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其生育給付皆是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兩個月。惟國民年金之立意為保障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之弱勢民眾,但相較其他社會保險其生育給付卻較其他類為低,顯有不公平之處,故為落實國民年金立法意旨,修正本條文,將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提高為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