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六條之一 違反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服務運用單位未為其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者按自志工服務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志工服務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五倍罰鍰。志工因其服務運用單位未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服務運用單位依給付標準賠償之,前項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相較於擁有勞工保險之勞工,志工遭到保險安全網遺漏之風險較高,近來八仙塵爆等事件更顯示志工無納保之嚴重性。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雖有規定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其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然相關罰則付之闕如,難以落實為志工納保以保障其權益之立法精神。為促進志工權益之保障並將志工納入保險給付之安全網,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增修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之一,訂定相關罰則,確保立法精神能夠落實,以健全志工服務環境之安全網絡,促進志工服務安全性,進而建立一個更完善,更理想的志工服務環境,俾使志願服務之美德能夠在保障權益的條件下更加成熟,茁壯,達到提升國民素質與落實社會建設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