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賴振昌
賴振昌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素月
陳素月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國書
黃國書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鍰。 汽車及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耳機、收音機及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收聽音訊而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新增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二、機車駕駛於行駛其間戴耳機收聽音訊之行為常常造成駕駛分心、疏忽、研判錯誤、遇危險無法做出正確避險行為等問題,尤其駕駛之聽力因收聽音訊而無法專注於交通狀況,甚至無法聽見喇叭聲,常為交通事故肇禍之因。機車駕照考試亦設有聽力項目,亦顯示聽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性。故騎車戴耳機及收聽音訊之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有外部成本,造成嚴重事故之風險,宜加以規範以增進公共安全。 三、惟目前對於駕駛機車不收聽音訊之防範僅止於宣導,尚無足夠誘因及效果,難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品質。故增訂對於駕駛機車期間收聽音訊而有礙交通安全之罰則,以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避免憾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