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陳雪生
陳雪生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清除非經核准之海洋廢棄物。對於海洋廢棄物污染情形,應定期調查並公布結果。 中央主管機關負有海洋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並應定期調查與公布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