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陳雪生
陳雪生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與第四項之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凡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嗣戶籍遷出後又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活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其漁會甲類會員資格視為未中斷。 第十九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漁會會員資格攸關漁民最低生活權益之保護,為完善會員資格認定標準,避免因資格認定爭議損害會員合法權益,增修第一項與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