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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連署人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偉哲
姚文智
陳素月
陳唐山
段宜康
李應元
許智傑
李俊俋
陳亭妃
陳節如
陳其邁
鄭麗君
蘇震清
吳秉叡
許添財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進口農產品為中草藥者,須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進口。 前項檢測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之檢測項目、申請、審查程序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列第六條之一,明定生藥以農產品方式進口時,應取得有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之證明,始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