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主管機關亦應建立通報系統並建檔記錄,並定期公告之處置情形。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鑑於針對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於2014年修正醫療法,本意欲進一步保障全國民眾就醫與醫護人員執業之安全,然在該次修法後尚未就通報機制與處置狀況進行要求,為能確保本法修正之成效,故建議修正加入後續通報機制系統建立與公告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