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內容與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鑑於目前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並無明確基準,是故多數體育團體均以一般意外險與壽險作為選手保險保單內容以應付本法之要求。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出賽實際上為為國付出,考量運動員之運動生涯以及其從事項目之特殊性,政府實有必要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要求做明確規範與保護,以維選手權益。